砂石贸易业务毛利率100%引关注 华维设计收北交所问询函
5月22日,华维设计披露公告称,收到北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华维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北交所要求公司对砂石贸易业务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合理性、应收账款及管理费用变动、一季度业绩大幅下滑等问题做出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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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华维设计披露的2023年业绩报告显示,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约1.25亿元,同比下降13.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2920万元,同比下降10.4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0.59亿元,同比转负。
2024年一季报显示,华维设计业绩进一步下滑。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591万元,同比下降47.5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01万元,同比下降76.9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757万元,同比转负。
公司在年报中表示,2023年度,公司新中标项目减少及公司客户部分项目实施延后,对公司营收与业绩造成较大影响,公司经营业绩有所下滑。
砂石贸易业务被重点问询
5月23日,《证券日报》记者致电华维设计相关负责人,在谈及砂石贸易业务相关问题时,被其挂断电话,随后记者多次致电,该负责人表示不接受电话采访。
年报显示,2023年,华维设计砂石贸易业务收入猛增,全年实现业务收入591.05万元,同比增长1175.33%,砂石贸易业务毛利率100%。
值得关注的是,全年收入规模不到600万元的砂石贸易业务,却给公司带来了巨额的预付款。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预付款项期末余额约1.05亿元,同比增长1843.51%,主要原因为预付团风县鑫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砂石材料款8173.98万元,以及预付江西中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劳务款2151.75万元所致。
“上述预付款的增长比例与业务规模完全不是一个量级,不符合商业逻辑。”清晖智库创始人宋清辉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问询函》显示,对于其中潜藏的巨大风险,北交所要求华维设计详细说明开展砂石贸易业务的业务主体、商业模式、贸易结算方式,公司在贸易中承担的义务、面临的风险等;砂石贸易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砂石贸易业务毛利率100%的原因及合理性。
同时,北交所要求华维设计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开展砂石贸易业务产生大额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团风县鑫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的采购内容、数量、金额等,以及预付款主要对手方非主要供应商的原因。并结合与两家公司采购协议中对结算方式的约定、预计送货期以及期后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预付款项仍未结转的原因,是否存在交易对手方无法按时交付货物及服务的风险。
此外,北交所还要求华维设计说明团风县鑫盛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中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是否在上述两家企业中任职,是否存在变相为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应付账款受关注
除了预付款,华维设计的应付账款也受到了监管的关注。2023年年报显示,华维设计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约1.2亿元,较期初减少22.76%;公司应收账款原值约1.47亿元,其中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原值约8289.43万元,占比56.21%;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分别为,1年以内5.25%、1年至2年15.75%、2年至3年29.19%、3年至4年42.74%、4年至5年49.88%、5年以上100%,期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779.6万元。
《问询函》显示,北交所要求华维设计详细列示各账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计算过程,并结合主要交易对手方资信及经营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情况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与此同时,华维设计的管理费用也被监管问询。财报显示,华维设计2023年实现管理费用约1576.67万元,同比增长19.12%。其中,薪酬支出约824.43万元,同比增长16.57%;差旅招待费约146.5万元,同比增长50.23%;办公费及其他约136.02万元,同比增长32.88%。
而华维设计期初管理人员为45人,期末管理人员为41人。北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报告期内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变化等,说明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变动与管理人员数量变动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2023年度业务开展情况、办公支出情况等,说明差旅招待费及办公费大幅上涨的原因及合理性。
此外,在对外投资上,针对华维设计以0元对价转让子公司江西华维链云科技有限公司75%的股权,又以0元对价收购湖北省易运通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情况,北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其合理性,并结合公司砂石贸易业务实施主体相关情况、上饶茂富2022年和2023年业务开展情况等,说明转让上饶茂富控制权对公司砂石贸易业务的影响;结合2023年两笔股权交易定价依据、交易对手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股人、董监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说明上述两笔交易均定价为0元的合理性,是否涉嫌向其他方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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